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DEEP & FAR

 

 

最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
專利訴願及競權委員會(BPAI)
有關可專利的實質內容之決定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在Ex Parte Webb案中(申請案號2010-008274 (BPAI 2012)),該發明被指向一種“玩一種卡片遊戲的方法”。該申請案說明書揭露:該遊戲可以一種廣泛的各種包括實體及虛擬卡的形式而實施。USPTO審查員依據專利法(35 U.S.C.)第101條因未能記載法定的標的而駁回該請求項。BPAI確認該駁回,並認為:根據機器或轉換測試,實體及虛擬遊戲卡並不構成一種特定的機器。上訴人主張:由於該請求項記載遊戲卡(實體或虛擬任一),該請求項係清楚地連結至一種裝置/機器。BPAI駁回該主張並陳述:由於該請求的“卡”未限制在一種特定的裝置/機器,且該申請案說明書陳述:該請求的卡可能是實體的及虛擬的,故“遊戲卡,實體及虛擬二者,並非裝置/機器”。BPAI認定:該請求的方法被指向一種抽象的一般概念且是概括性的以致於涵蓋已知及未知二者的概念使用,而能透過任何既有的或未來設計的機器被執行。

在Ex Parte Edelson案中(申請案號2011-004285 (BPAI 2012)),該發明被指向一種“電腦執行方法”用以創造基於週期性的收益貨幣資產的金融工具衍生產品。該申請案的請求項11記載包括溝通訊息,將資產儲入帳戶,計算某些公式並發布一衍生產品工具的步驟。USPTO審查員認定:該請求項“沒有”執行“實體轉換且並未記載一個特定機器如何被使用,而因此只有記載一種抽象的構想”。(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