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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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 以對抗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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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通(Netcom)是唯一能夠提供大型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除其他事項外,其還提供由其他人維護的線上公告欄。網通的共同被告,Tom
Klemesrud,其提供主辦被稱為alt.religion.scientology(ARS)的線上論壇的電子佈告欄系統。原告宗教技術中心(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 RTC)擁有各種L.
RonHubbard的發表與未發表的版權,L. Ron Hubbard是山達基教會的創始人。 RTC起訴狀中指控是,前部長和自反依山達基督教的誹謗者(和增加的共同被告)Dennis
Erlich已經在ARS上貼過Hubbard作品的一些部分。
RTC要求Erlich停止張貼作品,但他拒絕。RTC於是轉而接近Klemesrud,他要求在從論壇去除Erlich之前,向RTC提出此著作權所有權的證明。RTC因其不合理而拒絕了這一要求,反而要求網通公司將Erlich踢出了論壇。網通拒絕。雖然網通奉行暫停違反網通的條款和條件之用戶帳戶的政策,但是甚至其從RTC收到警告後,它仍然沒有對Erlich採取反制。因為“若不關閉所有Klemesrud的用戶 [公告欄系統],就不能關閉Erlich的帳戶。“
在隨後的訴訟中,法院面臨網通是否需為侵犯著作權負直接法律責任的問題。網通本身是否違反了RTC重製、公開散佈、以及公開展示的排他權?法院認為,Erlich在ARS的貼文首先被傳輸至,並簡要地(自動地)被儲存在Klemesrud的電腦上。隨後,在網通的預設軟件程序導致從Klemesrud電腦之Erlich的貼文自動複製到網通的電腦,然後到的ARS用戶的電腦。該貼文被保存在網通和 Klemesrud的系統好幾天。然而,法院指出,網通沒有“創建或控制可被他的用戶獲得的資訊之內容”,當貼文被貼出時亦沒有監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