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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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廿一)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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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取得整個專利的正當理由(續) 其他的國家緊急情況,例如天花或炭疽爆發,可能是取得整個專利的正當理由。如果一製藥公司壓制必要的技術且不願協商,或者如果該情況有時效性,似乎政府只需取得授權以便使用該技術。然而,如果對該爆發的反應需要整個美國人口的治療或接種,將可認為有事實上的取得整個專利。在國內的每個人將使用並受惠於該技術,而且在整個國家已預防接種之後,將不再對專利的疫苗有需求。 另一個建議的取得專利的公眾使用(理由)是對付世界的發展問題。從吃得好的人有道德義務幫助較不幸的人的前提開始,已推進到需要政府介入以創造允許世界的窮人使用現在在私人手中的創新事物的機制。一個建議是相關的基因改造食物專利的強迫聯營。專利聯營被論述為有益,因為一種關鍵植物可能有跨越幾個專利的許多基因改造,而其將給予專利權人與發展中國家間一站式協商。另一個建議是政府徹底地徵用最「關鍵」的專利(這樣需要付出公正的補償),然後為世界上最窮困的農民提供對該釋出的IP之低價使用機會。 C.
取得專利的意外結果 前述取得專利的正當理由強度各異,且須與這類取得的意外不利效果權衡利弊。某些結果不是立刻很明顯,但是進一步的檢查顯露可能的經濟傷害,成為徵用IP時,應該謹慎的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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