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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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訴訟中所出現的訟爭議題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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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高科技領域接連發生高額專利侵權訴訟預示了印度司法界的變化。本年,一個可引吸讀者目光、突出的專利侵權案件涉及了Ericsson和Micromax。所述侵權案涉及了多個Ericsson “基本標準”的專利,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因爲它導致了尊敬的德里高等法院裁定下列條件之處分: 1. 雙方同意協商FRAND授權協議。 2. 雙方同意的任何過去的使用費,如果有的話,將作為FRAND協議的部分來被協商。 3. 待決的最終確定使用費:Micromax提供期中支付中 1.25%支付給GSM設備1.75%給GPRS +GSM裝置、2%給EDGE
+ GPRS + GSM裝置、WCDMA/HSPA裝置和可呼叫平板、以及固定費用(2.5美金)給Dongles和數據卡。 與一般期望相反的是:Ericsson和Micromax同意協商此一結算,相互承認上述的期中處分且不妨礙它們各自的權利和主張。這令人驚訝,特別是一件稍早涉及了Bajaj和TVS的高科技領域的專利侵權案件:印度兩大雙輪車製造商,迄今仍在最高法院走向全面攻防。 在所有專利訴訟中,通過期中階段或初步限制已變得非常重要。在這個階段,法院總是藉由以下三個典型步驟來確認各方成功:初步證據(測試),平衡便宜(測試),和不可修復的損失(測試)。在藥物産品專利侵權案件中,公共利益變成另一種
理由以確認允許期中或初步限制而有利於專利權人。所述公共利益的理由主要關於藥物在印度以合宜價格的可取得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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