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10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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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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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內部化的收益大於內部化的成本時[1],財產權發展到內化外部性財產權出現以新的或不同的有害或有益效果,包括新技術、做同樣東西及做新的東西的新方法。因此,當出現財產的新形態,或財產已建立之形態在不同背景的適用,財產本身概念化的方法變得重要,因為不僅是財產為基本人權的權利,而且「財產權的法律上保護也創造有效率使用資源的誘因」。 V. 商標當然是財產權 (但財產權並非絕對) A. 長期存在的爭議 關於商標權究竟是否為財產權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爭議,有時它成為一個豐富多彩的爭議就如同哈特菲爾德-麥考伊案(Hatfields and the McCoys)一樣。然而,這個爭論基本上是形式大於實質,類似看到一個杯子是半滿或半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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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歷史角度,根據Demsetz,社會就私人財產採用增加的與更詳細的系統以回應科技變化及隨之而來的商品相對應價格變化。進一步藉由Demsetz的分析,這似乎是運輸模式的改進開拓了新市場,而於更大的需求被實現時,改變相對的貨物價格。這個增加的需求觸發了收購方法的改善,例如打獵與農耕的實施。如缺乏財產權,這些科技的改善不變地導致過度使用以及當社會成員會尋求盡可能多地佔用有價值的新造物時,隨之而來的社會動盪。要改善這個威脅使社會團結和穩定,社會開始對財產劃定權利、盡力導向個體行為有益於社會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