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若其獨立地具有先天識別性或已獲得第二意義,法院注意到一商標之個別要素可能得以分別註冊。然而,法院並未發現證據得以證明滴管及小滴係分別具有識別性。因此,Chemical Dynamics一案並未支持第六巡迴法院關於具有先天識別性之圖樣有時不得作為商標之論點。反而,其僅表明了圖樣必須具有識別性以作為商標。

    第六巡迴法院關於Chemical Dynamics一案之引用,提供了進一步證據證明法院也許實際上並不相信搖滾名人堂之建築圖樣係先天地具識別性。Chemical Dynamics表示一圖樣的要素,只有在其產生獨立地商業印象,而可彰顯來源時,方可能作為商標而受保護。當然地,於Chemical Dynamics案,其爭議在於個別圖樣要素與有其內含之全面商標圖樣間之關係。雖然如此,第六巡迴法院對於究竟建築圖樣是否建立了一商業印象,而獨立於某種其他的識別圖樣,並不感興趣。反之,其關注於究竟建築圖樣是否產生一印象:其係獨立於某種不能作為商標,從而導致亦不被保護之圖樣。舉例來說,第六巡迴法院可能認為建築圖樣僅僅係商品類別之其中一要素,但再次地,其並未對此做出明確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