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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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一o)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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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II 參照圖式申請專利範圍(Claims Referring to Drawings) 在1966年,上訴委員會拒絕擴張Squires案的理論,認定其僅為必要性的理論,而非給申請人方便。在Lewin案中,一電子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為"於第15圖中提出的從一內容可定址記憶體擷取文字的方法"被認定為不適當。第15圖是一個描繪方法中的步驟的方塊圖。其理由為該被主張的方法不是必要的,而且不能僅僅為了方便就被使用。 委員會認定: 我們注意到某些例外已經在唯一或唯一可行的定義模式,就是由請求項外以參照方式併入的案例中被承認,例如冶金粒子結構的顯微照片或一個圖表的不規則區域,例如相圖。Ex parte Squires, 133 U.S.P.Q. 598是一個基於該發明標的物的(數字字型)特定性質的相似例外,而被委員會認定是有鑑於"缺乏適當指出並清楚主張該發明文字"的情形下,最精確的定義該發明的方式。 在Ex parte Gring and Mooi案中,訴願委員會允許參照圖式,其為一根據MPEP 608.02呈遞的顯微照片。委員會允許"在一請求項中參照一申請案的圖式,而該參照以充分的明確性指出只能被以囉嗦和較不明確的文字提出。" 摘要:(第52-54節) 在非常的涉及不可能以文字精確定義一發明的案例中,特殊的技巧能被使用,例如指紋式申請專利範圍(參見第52節);更罕見地,命名式申請專利範圍(參見第53節);或者參照圖式申請專利範圍(參見第54節)。這些僅只是非常的理論,且通常吾人必須明示沒有其他可能或現實的方式。雖然沒有必須如此的必然理由,通常這些被限制在化學案,就如同"字型"案中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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