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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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遷至美國發明法案(八) |
陳柔潔 專利一組副主任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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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公開、揭露及法定阻卻 A. 法定阻卻 在CREATE之下,片語“法定阻卻”一般係指35 U.S.C. § 102(b)先前技術,特別係公開或其他的公開揭露。這些事件無法用CREATE 在AIA之下,所有的先前技術都是“法定阻卻”,如同從業者已經習慣於考慮這個問題。幾乎沒有方法可以克服在一申請專利範圍的生日前由他人所為的揭露,且提供給發明人之公開揭露的一年優惠期現在一律適用於所有AIA先前技術。 克服他人並非從該發明人揭露的資訊推得的一先前揭露的一個方法是這個:如果該發明人已公開揭露該發明,在該發明人的揭露之後出現的先前技術對該發明人較晚的專利申請案而言不是先前技術。一類似的例外隱含於CREATE § 102(a);如果一公開揭露證明早於申請日期的一發明日期,在該揭露日期後出現的引證文件因此在該發明日期之後,故在CREATE § 102(a)之下不是先前技術。此例外現在在AIA中被清楚的聲明。 B. “最先公開” 對該發明人之揭露後的先前技術的AIA例外導致一些評論家將AIA的早期草稿視為建立“最先公開”制度。也就是,AIA § 102(b)(1)(B)及102(b)(2)(B)的法定例外導致一些人相信盡可能早公開,直到提交申請的一整年前,將會發揮優惠期的最大優勢且減少可作為對抗該申請案之可先前技術的空間。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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