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月號     (269)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

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聚焦於以上具體之案例細節後,本文為品牌所有人為在以上或其他爭轄區得以符合成本效益利用且擴張業主責任訴訟,提出了既實際且積極的方法。透過案例研究所得教訓不僅可以得知對業主題器訴訟所需的步驟,亦可得知在獲得勝訴判決或與特定業主協商和解後,其相關必要的接續工作。

 

III.業主責任訴訟的法律背景

因其他人的不法行為而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絕非罕見。支持品牌所有人提出訴訟,試圖較寬廣的在次要責任的範疇下,將業主緊密連結到其店的仿冒行為,其所依賴較為流行的理論的其中兩者即為替代責任共同責任此外,常與品牌所有人合作的執行機關,已創新地憑藉原本意在處理其他社會犯罪的現有法規,來打擊仿冒。舉例來說,「洗錢法」准許相關機關沒收販賣仿冒品之收益,而「公害法」准許相關機關強制關閉仿冒品販賣地,或甚至扣押該財產。

 

因為每管轄區域在針對實體店鋪適用各種理論之際,皆有各自的標準及測試,以下簡略介紹各個著眼於業主訴訟之理論背景:

 

A.    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B.    
在普通法理論替代責任」之下,第三人有時可能被認定必須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替代責任一般而言發生於代理理論,具體而言,即根基於長官負責的概念。此理論主要適用於當第三人利用其權利、責任或能力,已充分對違反者及其行為或行為進行控制或支配的情形[1]

 

 



[1] 替代責任為 一種侵權學說,係就個人的失敗,強加於另一位具有特定關係的人之責任(例如,父母與子女、雇主與受雇人或車主與司機),作為已盡了合理注意義務之人,在相似情況下會行的行為。 美國法律辭典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就替代責任之解釋可見http://www.answers.com/topic/vicarious-liability (最後點閱日:200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