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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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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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法庭外陳述視為違反利益之承認之實際效果,僅是此陳述當於第三人證詞中被提供或被包含於文件中,於聽聞基礎上並非得異議。[1]公司總裁向公司之供應者所為他欺騙他的妻子之承認將是個違反利益之承認,因而屬於804條b項第3款規定之聽聞例外,但它在對供應者違反契約案件中是無關的,且將因此不被承認的。因此,被告意圖去欺騙之陳述能夠被定性為一種不利承認,且不會與關於此傳聞之證據規則相違背,其依據事實本身並不會使該陳述和消費者認知/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問題有關,而被採認。 IV 實際效果 除了法院歸因不正意圖的關連性及影響的法定障礙外,重要的是考量具有意圖在侵權之有責性方面的許多實際效果,繼續有其現今角色作為相關且有力的要素。第一,被告意圖之考量使陪審團(或法官)自一致同意為有責分析中為真正議題上分心︰可能影響消費者於市場上所察覺或思考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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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見Fed. R. Evid. 402(不相關證據是不被承認的);亦請見United States v. Sanchez-Lopez, 879 F.2d 541, 554(第9版,1989)(因為證人的陳述是不被提供以證明Antonio Martinez-Ortega是在Brijido的房子,它不是聽聞。然而,它僅是承認是否它是相關的)(註解省略);(已決定陳述並非聽聞本身是不足的。為可承認,它必須也是相關的)(註解被省略);Prather v. Prather, 650 F.2d 88,90 (第5版A單元,1981年7月)(落於聽聞例外之證據必須也是相關而可被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