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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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著作權法報告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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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一商標所組成的字母與那些已註冊商標的字母相同,但以不同字體呈現。
一商標之字母、平假名字母、片假名字母,或羅馬字母不同於已註冊的商標,但其發音和概念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及
一商標所組成的圖形,被視為與已註冊的商標的外形相同。
以上概念在以下本文中適用(商標法第50(1)條括號內的部分),在法院的判決中,已使用商標的基本部分被首要認知,之後該商標與已註冊的商標再針對同一性來相比,在這方面,法院被預期在社會大眾的標準下較為靈活的解釋同一性,及根據交易環境做一判決。
2. 有關專利地痞擁有專利的決定
此案例關於一上訴至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對於專利案號2588498「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CDMA 2000 1x)行動電話通訊系統」之損害賠償,此專利係一「專利地痞」(Luxembourg公司)擁有的案例。
在該判決(2014年1月29日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案件第2013
[Ne] 10055號損害賠償上訴)中,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下級法院對於該專利無效之判決。
相關資訊
(1)
此專利案在一尋求撤銷原審判決(案件第2011
[Gyo-Ke] 10401號)的訴訟中,由各方爭議,在此爭議中,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維持對於該專利無效之原審判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