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DEEP & FAR

 

 

 
在日本專利審查實務中
發明單一性之缺乏所造成的
潛在問題:
如何避免對獨立請求項之不必要的限制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2. 範圍變動之修正的發明單一性和禁止

  發明單一性的要求係規範於日本專利法第37條以及實施細則第25-8條中:

  第37條

  兩或多個發明可以是在一個相同申請中的一單一專利申請案之標的,但以假如這些發明係具有經濟產業省條例中所指定之基於其技術關係被認為滿足發明單一性的要求的一發明群組為限。

  第25-8條

  (1)在專利法第37條下經濟產業省所定義之技術關係意味在兩或多個發明中必須被連結,以至於藉由其中具有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形成一個單一廣義發明概念之一技術關係。

  (2)在前項中所述之該特別技術特徵係以一發明對於先前技術作出貢獻所定義之一技術特徵。

  第25-8條明確說明「單一廣義發明概念」以及「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單一廣義發明概念」之意義係被規範於歐洲專利公約的第82條中,而「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之意義也被規範於該公約的第44則中。然而,該JPO的做法明顯不同於EPO,且將會被敘述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