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
最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 專利訴願及競權委員會(BPAI) 有關可專利的實質內容之決定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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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x Parte Svendsen案中(申請案號2010-012505 (BPAI 2012)),該發明被指向將藉由網路而與一可攜式媒體播放器相連結的一個使用者系統通訊性地耦合到一個中央系統的一種操作方法。包括一可攜式媒體播放器的該機器元件係眾所皆知的習知技術。USPTO審查員依據專利法(35 U.S.C.)第101條因未能記載法定的標的而駁回該請求項。審查員指稱:儲存及傳送資料係單純解決方案之外的活動。然而, BPAI撤銷該駁回並認為:儲存及傳送步驟是整合於該發明的功能性的,且“解決方案之外的活動”理論“對上訴人正嘗試藉由增加無大意義的及無關的活動以規避取得抽象概念專利的禁令的情況係更合適合用”。
BPAI在如下的案例中認定無法定的標的:
在Ex Parte Rigoutsos案中(申請案號2009-010520 (BPAI 2012)),該發明被指向一種用於註解一查詢次序的方法,其步驟包括“使用包括註解次序的一資料庫;基於該註解的次序指定屬性給該樣式;以及使用具有指定的屬性之該樣式以分析存取連結的樣式之該查詢次序”。該請求項涉及一種用於註解一查詢次序的方法,被依據專利法第101條由於未能滿足此機器-或-轉換測試之缺乏專利合格的實質內容而駁回。BPAI認同USPTO審查員的駁回。BPAI認定:註解一查詢次序的步驟係相當廣而涵蓋一種經由使用者之人工的方法。該上訴人辯稱:轉換的樣式提供一種有用的、有形的及實體的結果。BPAI駁回此理由,並認為:該“有用的、有形的及實體的”測試不是控制的規範。BPAI更認為:在該請求項的文字中,沒有明確地提出“轉換”。(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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