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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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二十)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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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取得一強制授權的正當理由(續) 補償所失利益的唯一實際方法是降低研究發展的支出。減少的研發投資降低進入市場的新藥量,因此降低公司未來收入,並剝奪公眾的進一步製藥突破。在最後的分析中,因為發明定價太高而取得強制授權,或者提高其他藥品的價格,或者扼殺創新。 也有人建議政府應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目的使用國家徵用權取得專利授權。這個論點建議:如果生物技術公司從基因豐富國家中的瀕危資源導出他們的技術,該公司應讓該技術在那個國家可以利用,否則強制授權將被取得。因此,國家徵用權的「棍子」會在專利權上行使,來為基因豐富國家創造經濟動機的「胡蘿蔔」,以保護他們的生物多樣性。以這種方式威脅使用國家徵用權的一個意外結果可能是降低外國生技公司在那個國家投資的動機。 B. 取得整個專利的正當理由 很難想像為何政府會選擇徵用整個專利而非取得授權。然而,以下的狀況說明這麼做的一個公眾使用正當理由。一個狀況是當政府取得一企業且隨之徵用其所有相關的IP。就像如果Oakland市贏得其國家徵用訴訟,很可能會取得Raiders的商標一樣,如果另一個城市自己徵用整個企業以防止關閉或搬遷,它可能取得企業的專利。 第二種狀況是在戰時,政府試圖接管整個工業,包括相關的IP。在韓戰時,杜魯門總統發出命令指示商務部長接管並營運國內大部分鋼鐵廠。雖然總統這麼做的努力未成功,這並不表示國會不能授權這樣的取得。如果總統成功了,聯邦政府必須付給企業及其相關IP合理的補償。然而,如果該損失是由於「戰爭的命運」的話,在戰爭時有些取得不會補償。在二次大戰時,當美國軍隊摧毀在菲律賓的石油設施以免它落入向前推進的日本人之手,就是一個例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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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United States v. Cal. Tech. Phil., 344 U.S. 149,
155 (1052) at 151. Douglas法官不同意,論辯該設施被摧毀以幫助贏得戰爭,不是因為它是妨害公共利益之物(其根據第五修正案不需補償)。同上at 156. 通常,政府為防禦目的徵用的食物與補給品構成可補償的取得。然而,該石油設施的損失是不可避免的。或者美國軍隊在它落入敵人之手之前摧毀它,或者日本人會消耗其儲量並在它將重回美國之手前摧毀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