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
DEEP &
FAR |
|
根據美國發明法(AIA), 在專利商標局(PTO)對於核准後專利程序 之機構決策、 司法追索權及黑天鵝事件(二) by Charles E. Miller and Daniel P. Archibald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
|
||
問題二:如果專利及商標局決定是依照潛藏明顯錯誤的事實認定(雖然基於可能不足、但仍實質的足認專利商標局的決定不被視為隨意或反覆的證據),則某人對於問題一的選擇是否受到選項B會帶來專利及商標局之最終決定不具司法追索權之風險(除了依機構之行政記錄透過向聯邦法院上訴)的事實所影響? 問題三:如果選項B被一第三方所強迫,專利權人能夠做什麼?又假使該專利權人向專利及商標局提請進行時,該挑戰方能做什麼?又或是假如專利商標局本身,對於再審查中名為單方的程序決定進行時,雙方能做什麼? 問題四:法院、國會以及專利界,會如何解決這些爭點及考量點? 這些問題以及其他問題的答案,希望能於本文中呈現。 2010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於Hyatt與Kapos案之決定、最高法院複審的期望,以及來自各處在該案件中遞交的訴訟答辯,顯然都未能使國會敏銳感受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藉由州法院的判決尋求改正專利和商標局的所作錯誤決定的權利的歷史意義和現今的重要性,或揚棄這必要的司法追索權形式的負面結果。 依照行政程序法(APA)所編纂長期矗立的原則,因政府機構行為受損害的當事人,有周延的第三條“案件或糾紛”立場來質疑該行為的合法性。這種追索權各別的存在且不同於28 U.S.C.第1361條用來救濟政府機構的不作為的職務執行命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