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DEEP & FAR

 

一個勇敢的新世界:
保護雲端及社群媒介中的資訊
(包含商業機密)(待續)
 
由:Robert B. MilliganD. Joshua Salinas

林倩玉 專利工程師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University of Newcastl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一個相關的議題涉及到數據的所有權。如果供應商或員工修改了數據,他們是否有任何所有權?以客戶名單為例,如果僱員將客戶端“加好友”,並將他們加到LinkedIn的個人資料,該連絡人屬於該僱員或其雇主?如果員工離開他或她的雇主,他後來是否可以與以前的客戶聯繫?這個問題是在TEK System vs.Hammernik案的基本爭端

 

原告TEK系統公司,是一個IT人力資源公司,聲稱一名前僱員在LinkedIn聯繫以前的客戶,違反了競業條款時。競業條款缺乏任何社交媒體的限制。爭點是僱員去為競爭對手工作了以後,當她涉嫌通過她的個人社交媒體帳號聯絡客戶時,她是否違反競業條款。各方最終約定執行競業條款並歸還TEK系統公司的文件。不幸的是,沒有規範性或先例性的判決從此案發生。

 

在前面討論過的PhoneDog案例中,社交媒體帳號的所有權也是一個爭點,具體而言,雇主或僱員是否擁有該標的Twitter帳戶。PhoneDog主張歸入請求,但Kravitz基於PhoneDog沒有充分聲稱其擁有或有權直接地擁有Twitter帳號的權利的理由而挑戰之。Kravitz還認為,PhoneDog未能充分地宣稱所謂他已明知或故意從事的歸入行為。但法院認定,這些爭點為“在訴訟的核心”,並且,相應地,在法院可以解決這樣的具體事實性的爭點之前一個證據記錄必須發展。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