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DEEP & FAR

 

 

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陳易慶 專利工程師

•輔仁大學日文系

•日本明治大學企管系碩士

 

 

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新日本製藥 v. Bodywork控股  日本判例2013(Gyo-Ke)10044 (於2013年12月18日判決)

 

(1)案件背景

被告之Bodywork控股公司具有「Raffine Style以及其日文片假名(以下稱系爭標誌)」商標註冊,並且指定於商標分類35之「化妝品零售業業者以及提供化妝品銷售資訊業者」。

 

原告新日本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皮膚保養產品製造商,具有指定於商標分類3之化妝品的「RAFFINE(標準字)」、「RaffINE(標準字)」、「RAffINE(造型字)」(以下稱引證案1-3)的商標註冊。

 

原告向JPO(日本智慧財產權)提出了審判請求,要求基於被授權人的不正使用商標(日本商標法第53條第1項),撤銷系爭標誌的註冊,聲稱被告的被授權人(以下稱被授權人)一直在他們的網頁上使用與引證案1-3類似並且與原告商業產生混淆的標誌(以下稱被使用標誌)。JPO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原告遂向IPHC(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主要爭議點

日本商標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撤銷商標註冊必須滿足下面三要件:

1)被授權人使用已註冊商標或是類似已註冊商標的標誌

2)標誌被用於關連相同或近似已註冊商標之指定商品/服務的商品/服務。

3)被授權人之使用可能導致誤認商品/服務之品質或是與第三人之商業產生混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