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DEEP & FAR

 

 

 

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法院指出,該 “盜用廣告創意”用語的“一般意義”可能意指“不當取用他人宣傳其商品或服務的方式”,而其中包括盜用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法院指出,該 “盜用廣告創意”用語的“字面原意”可能意指“被他人以不當取用的方式宣傳其商品或服務”,而其中包括誤用他人的商標和商號。同樣地,法院根據蘭哈姆法對“商標”和“服務標章”的定義推論,“一個人的標誌和名稱,是組成實體的‘經營模式’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從而盜用經營模式包括了商標、商號或服務標章的侵害。

隨著Brundage案,許多法院認為,對商標或商業外觀侵權索賠屬於本保險條款,通常很少或根本沒有分析。例如,在P.J. Noyes Co. v. American Motorists Insurance Co. (簡稱"P.J. Noyes")的法院認為,基於在廣告和包裝使用”Dustfree Precision Pellets“此名稱而提出之商標侵權索賠”有爭議地落在盜用廣告創意或經營模式的範圍內“,並援引Brundage案的決定。甚至用更少的分析,在Nortek, Inc. v. Liberty Mutual Insurance案,法院認為該商標侵權主張指控被告“在目錄裡散佈廣告材料”,而該目錄包含了原告的產品照片,因此“有可能”會被“盜用廣告創意或經營風格”或“侵犯著作權、標題或標語”所涵蓋。[1]同樣地,法院在Ben Berger & Son Inc. v. American Motorist Insurance Co. (簡稱"Ben Berger")作出結論,依蘭哈姆法的主張,如係基於生產“驚人相似”的服裝,則會構成經營模式的盜用,並引用Brundage案。

 

 

 



[1] 缺乏法院所作的分析無疑是因為被保險人的訴訟前承認模仿競爭對手的包裝可能會構成盜用廣告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