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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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A-論及藥學組合物與第八條聲明~Fed. Cir.2012 (八)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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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基於三個理由聲請駁回。第一,被上訴人認為地區法院缺乏阿斯利捷利康請求標的事物之管轄權,因此基於 §
271(e)(2) 所形成之案件或爭議,僅係因所控訴之ANDA包含第IV類證明,但被上訴人已轉而就所聲稱之方法專利,遞交第八條聲明。此外,被上訴人辯解侵權之請求項尚未成熟,因為阿斯利捷利康聲稱FDA可能在將來不確定之點,要求被上訴人修改其ANDA,以涵蓋專利之適應症。最後,被上訴人辯解,即使法院可行使管轄權,該投訴並未依照§ 271(e)(2) 提出訴求,因為阿斯利捷利康並未聲稱,且不能聲稱被上訴人之ANDA包括第IV類證明,或尋求如第’618號或第’152號專利所請求之用途,而核准瑞舒伐他汀鈣上市。
地區法院駁回阿斯利捷利康之侵權請求,裁定缺乏管轄權,因為阿斯利捷利康並未以被上訴人之ANDA申請為基礎,而遞交依照§ 271(e)(2) 之有效訴求([1])。法院亦認為阿斯利捷利康之請求不成熟,因其係依賴推定未來標籤之修訂程度。([2])
阿斯利捷利康現在遞交新上訴案,而本院根據28 U.S.C. § 1295(a)(1) 有管轄權加以審理。
討論
本院重新審查地區法院判決,且本院審查基本事實,發現因缺乏對於標的事物之管轄權,而駁回判決,呈現明顯之失誤。([3]) 如地區法院,本院測試控訴之充分性作為一項法律事項,將所有不確定事實之聲稱,認為其真加以接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