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DEEP & FAR

 

 

天空還沒有塌下來-

即使在Myriad案後,一組Myriad的

生技請求項仍是可專利的 (三)

by Birch Stewart Kolasch Birch LLP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因此,在核甘酸序列之請求項的上下文中,該最高法院如今在自然存在的DNA序列(即gDNA)和與其比較之cDNA間劃出一個清楚的區別。當該法院認定gDNA序列不會僅因他們「被從周遭的基因物質分離」而是專利適格的,該法院特別認定「cDNA未呈現如同自然發生的被分離的DNA片段之同樣的對可專利性之障礙」(Slip Op. 第16頁)。該法院認知cDNA序列是移除非編碼區域內含子(introns)的結果,因此是代表「一個僅具編碼順序的分子,其非自然發生的」(Slip Op. 第16頁)。

該法院的判決,雖然對大量的請求項產生後果,惟,係為一相對狹隘的判決。該判決僅持守「基因及其編碼的資訊僅因被從周遭的基因物質分離,在§101法條下並非專利適格的」。但是許多其他類型的序列請求項可被撰寫為定義不僅具有「分離的」一詞之序列,而那些請求項,即使在Myriad案的理由下,應當仍是專利適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