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
|
混淆誤認因素分析:認知更新* (2) Jerre B. Swan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
|
||
I.
序 就消費者心理過程而言,在實際每一案例所分析之四主要市場因素為: 甲、
商標近似; 乙、
產品類似; 丙、
較早商標強度;及 丁、
各別商品或服務之市場鄰近。(註一) 不公平競爭法整編(回應法院)警告:該等因素非「機械公式(mechanistic formula)」、非於每一案例均適用,及根據特定案件事實而變化其相對重要性 (註二)。然而,法院典型地透過所有可變因素機械地運作,而贏家多半乃累積最多因素,且關節點常被認定為不利具舉證責任之一方 (註三)。 每一因素在別處均已單獨及詳盡地被分析,而回顧或概述關於任何可變因素之案例法或文獻則非作者目的。既然商標公會對於Polaroid案及其結果已經歷五十年,則至少將主要因素分等級係適當的,且更具體地,將其與混淆誤認如何發生相聯起來。是時候來瞭解可變因素在消費者心中及在市場上如何運作/發酵,以引起或排除混淆誤認可能性。 II.
混淆誤認之認知基礎 高知名度品牌 (註四) 存在記憶中有如資訊集:如架構 (a) 與其中心來源識別(聲譽)節點;(b) 密切地連結有關其被使用之產品或服務;及(c)亦連結至藉由廣告、口碑或經驗而被植入架構之 (常為多數)其他協會 (註五)。 註一:多數彙編/編譯中,其餘因素為: 5. 消費者世故程度; 6. 任何一方將彌補因商品間不同之認知可能性; 7. 較晚使用者之意圖;及 8. 實際混淆誤認證據(調查證據係典型代表)。 註二:不公平競爭整編(第三次)第21條註釋a。 註三:參例如第一巡迴法院對地方法院Chrysler Corp. v. Silva案判決之分析(以後討論)。但應當注意的是作者擔任Chrysler之上訴律師。 註四:此處所用「高知名度品牌」(參Phyllis J. Welter, Trademark Surveys§24.03[1][c](1998)),係指相對於「固有識別性」之「市場上之後天識別性」(24 Hour Fitness v. 24/7 Tribeca Fitness, 447 F. Supp. 2d 266, 271 (S.D.N.Y. 2006));及相對於概念上強度之商業上者(GoTo.com v. Walt Disney Co., 202 F.3d 1199, 1207 (2000第九法院))。如下所示,取決於市場條件,在商業上及概念上強度相關於混淆誤認可能性評估會變化。 註五:參Jacob Jacoby之商標法心理基礎(The Psychological Foundations of Trademark Law):第二層意義、通用論、聲譽、混淆誤認及淡化。關於Nike輯或品牌架構討論及描述,參J. Paul Peter and Jerry C. Olson之消費者行為及市場戰略 (Consumer Behavior & Market Strateg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