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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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提示何種文件作為技術常識之參考? |
陳易慶 專利工程師 •輔仁大學日文系 •日本明治大學企管系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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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文)
關於B12含量的差異,在訴訟期間,JPO主張參考兩專利文獻P1及P2,在一個人維他命B12的一般服用量約每天為1-1500μg屬技術常識之前提下,熟習此技術者可輕易調整B12量。然而IPHC否決了JPO的此項主張,並指出:
(i)P1及P2兩者皆說明傳統技藝中的B12並不穩定,因此添加α澱粉並塗上纖維素聚合物(P1)或是酒石酸鉀鈉(P2),使B12被穩定化被作為其中請求的發明,以及,
(ii)因為P1及P2僅提到B12在組合物中穩定狀態下,一般服用量為每天1-1500μg。但那樣算不上是P1及P2已揭示人類的B12一般服用量為每天約1-1500μg是普通技術常識。
(iii)因此JPO之聲明為並非基於正當前提,因此不適當。
結論是,IPHC支持Pigeon之上訴,並撤銷了JPO的決定。
此判決並未再被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此判決為最終且有拘束力。
此判決結果告訴我們,如果專利文獻被用來當作普通技術常識的參考時必須要特別注意,因為專利文獻,特別是那些「本發明」之敘述,是用來揭露新穎性及創造性發明用,其應超出了普通技術常識,而因此,即使文獻開日期已經是很久以前的,其揭露內容仍可能不會被解讀為普通技術常識。
2013年12月,IPHC宣判了包含上述專利案在內的19項審判結果,並且推翻了其中的5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