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DEEP & FAR

 

 

                日本商標簡論 
作者:Hitomi Iwase, Miwako Kumagai, 
Tamao Shinbo and Yuya Kuroda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即使商標是十分顯著的,如果它屬於商標法第四條的各種註冊限制之一,而關係到公共利益或個人利益時,將會被拒絕。

    公共利益禁止的例子包括:

Ÿ  商標由國旗、國徽或其他日本或任何外國的徽章,紅十字或類似物所組成;

Ÿ  當商標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Ÿ  商標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所誤導;

Ÿ  立體商標包括獨特功能特徵,其為使用或商品的用途或其包裝所必要;

Ÿ  商標包括國外馳名商標和被惡意使用;

    個人利益禁止的例子包括:

Ÿ  商標由另一個人的名字或肖像所組成;

Ÿ  商標跟他人馳名之商標相同或相似,及當這些馳名商標被用於相同或相似商 

 品或服務;

Ÿ  商標與在先註冊衝突;

Ÿ  商標造成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混淆;

Ÿ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或日本專利局所禁止的方法,而指示葡萄酒或 

 烈酒地區來源的商標;以及

Ÿ  假如申請人惡意使用此商標,而在日本或國外與另一個馳名之商標相同或相似,且識別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之商標。

    防止商標未使用的方法:

    當有合理懷疑是否申請人正實施中,或正計畫在實施,而在與指定商品和/或服務的事業,審查員將會為了要確認申請人使用或意圖使用此商標,而通知申請人拒絕申請案的理由。實際上,當申請人指出下列時,為了要推翻拒絕,申請人會被需求去證實商標使用或意圖使用:

Ÿ  廣範圍的商品和/或服務

Ÿ  彼此不相似的兩個或更多的零售服務;或

Ÿ  一般零售服務。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