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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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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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Self-Realization Fellowship Church v. Azanda Church of Self-Realization一案中,其爭點在於究竟教堂是否對於個人名字「Paramahansa Yogananda」(其為一瑜珈修行者自傳之作者)擁有商標權。雖然該名字於美國並不常見,法院拒絕讓一協會擁有該名字之權利,因為許多其他團體使用該名字以識別其商品。實際上,法院認定該名字不具識別性以及其係用以識別一類別商品,而非一特別之來源。換言之,該名稱是適用的。第六巡迴法院亦引用Clairol Inc. v. Gillette Co.一案。Clairol一案之爭點為,究竟「Innocent Beige」一詞可否作為一種髮色組的商標。該案早於Qualitex Co. v. Jacobson Products Co.案,Qualitex案之最高法院認定顏色有可能被作為商標而加以保護。因此,Clairol案之法院拒絕保護的其中之一原因,係其對於究竟顏色標誌,或其名稱,是否可以有區別來源,持有疑問。此外,其認定Innocent Beige最多只具有描述性,並且其第二意義並未能被證明。
這些案件中,均無法支持對於具先天識別性之商業外觀並不一定得被視為商標之觀點。反之,其僅僅產生不值得注意之結論,即通用的或描述性標誌可能並不當然為來源之指示符。也許第六巡迴法院之真正心態是缺乏有關使一名稱或商業外觀具先天識別性之清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