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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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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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購物中心惡名昭彰是有原因的。在這些市場,仿冒品的銷售是公開而普及的,且亦已持續很長時間。常常,他們會位於市鎮內發展較落後的地區,但愈來愈多商家已搬移至住宅區並擴建。此外,至少在發展中國家,較大組織的犯罪集團很可能藏身於營業中的這些購物中心幕後。對他們而言,即便是這些市場的“合法”地主也因不作為侵犯名牌所有人,而無視於在他們的賣場中,明顯易見的仿冒品販售,且更願意接受部分,甚至全部皆為違法收入的租金付款。作為一實際事例,這些地主明顯太過依賴他們龐大的月租收入(仿冒人通常準時支付供應商的帳單,以確保服務不被中斷),而如果他們選擇對少數人採取強硬行動,同時無視他人性質相同的活動,甚至更徹底地,如果他們選擇一起結束仿冒品的販售,則是對他們上升中的承租人過於杞人憂天。
由於有廠房和店鋪的地主必須在仿冒人與他的顧客間扮演著獨特角色,在各方面,地主對下述事物抱持很大的期望: (1)從現行仿冒品銷售造成的顯著損害中重振旗鼓;(2)有效地拒絕對仿冒者而言是安全,並且仿冒者亦在此處對有意願的消費者兜售他們的商品,而日益提高名聲的賣場。
本文探討對抗有廠房和店鋪的地主的責任根基及訴因之基礎,並特別關注美國、中國及澳洲所做的顯著努力。最近於前述三國發生的地主責任案例已吸引眾多媒體注目,並已導致擴張或至少澄清,對於仿冒承租人的劣行,地主之潛在責任。
低成本名牌仿冒品之必訪景點,而這些商品於家鄉各品牌店面可能無法及時取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