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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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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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意圖作為承認 撇開不談獲得此種證據之稀有性,從他的意圖欺騙之被告就關於混淆誤認方面所之證據可能不會被承認。許多法院就意圖證據所給予負擔移轉效果及/或較大之權重並不得根據規範承認原則而被正當化。於此門檻,任何承認必須被適當地分析其證據效果。有兩種可承認之承認之基礎種類:司法的和證據的。「一個司法承認是一個於答辯,或者為拘束作成契約之當事人之當事人或律師之契約中之正式讓步。雖然司法承認本身並非證據,它有自爭端撤回事實之效果」。意圖去欺騙消費者之承認並不被視為在混淆誤認之議題上之司法承認。假如它是,每個帶有意圖承認之商標侵權案件將自動造成有利於原告之判決,故並無法院已經實際持此見解。[1]所以一個意圖承認必須充作一個證據承認,其被定義為「可能被行為當事人所轉化或解釋」為「僅為某獨立目的所做出的權利主張或讓步之陳述」。但一個不正意圖之承認必須也是相關的,且因為商標侵權是嚴格責任侵權,其地位作為承認並非自動正當化它被接納為證據(特別在法院已經做出意圖與消費者之感知無關認定之轄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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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外,司法承認有放棄的本質,及因而僅拘束如此作成法律案件中。請見Higgins v. Mississippi, 217 F.3d 951, 954 (7th Cir. 2000)。所以據稱先於法律訴訟之提起之不正意圖之承認將似乎不可能釐清其他阻礙。一個法律訴訟被提出後被作成意圖之承認能夠實際地扮演一個司法承認於較限制的意圖欺騙之議題上,但其迴避意圖相關於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