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DEEP & FAR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頒佈支持有關
在專利審查中使用非專利文獻之
一合理使用正常性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因素4(對商業價值的影響)因為依據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在申請中沒有非專利文獻(NPL)之使用影響那些作品的市場價值之證據而支持合理使用。USPTO強調:使由申請人提呈或在官方通知書引用的NPL供大眾下載是不可行的。

然而該USPTO的聲明支持由申請人在資訊揭露聲明中以提呈影本NPL予USPTO之合理使用,該聲明關於以下事項並未發佈意見:由申請人為其他目的、諸如給客戶、給其他代理人、給發明人或作為事務所的檔案所作之附加影本,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最近USPTO專利訴願及競權委員會(BPAI)有關可專利的實質內容之決定

最近,USPTO的BPAI在如下的案例中認定可專利的實質內容:

在Ex Parte Hu, 申請案號2010-000151(BPAI 2012), BPAI認定:依據專利法(35 U.S.C.)第101條“電腦可讀的儲存媒介”是一種可專利的實質內容。該發明係針對在一工作日誌中以平行複數個工作項目藉由允許複數個工作者工序用以執行工作日誌基礎的回復而處理的一種方法及系統,其中各個工作項目代表在對應的資料標的之一種有序的操作。USPTO審查員基於申請說明書未能明確定義一種電腦可讀取的儲存媒介以排除諸如載波以及可被包含在一種電腦可讀取的型式之傳送媒介的暫時信號,駁回針對電腦可讀取的媒介請求項。BPAI不同意審查員,並認為:“電腦可讀取的儲存媒介是針對一種有實體的儲存媒介,其可被電腦所讀取”。BPAI區別被限制於有實體的媒介以儲存資料之電腦儲存媒介與攜帶一種暫時的、以及傳播的含有資訊信號而包含有非實體的媒介之一個較寬的請求項。(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