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DEEP & FAR

 

 

S&S著作權法報告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接續…)

2.     案件的指示

案件編號2013[Gyo-Ke]10090,要求上訴判決撤銷的訴訟

3.     法院判決

(1)結論

根據社會大眾的標準,該商標“デ-ロスジャパン”(“DerosJapan 的片假名字母及“DEROS JAPAN”被判斷為在已註冊的商標“デ-ロス”(“DEROS 的片假名字母)的範圍內。

(2)理由

商標“デ-ロスジャパン”(“DerosJapan 的片假名字母中,該商標前面的部分代表一個名字[de:ro su],象徵一個不清楚的概念,而後面的部分代表一個名字[ja pan],象徵[nippon]的概念。因為名字後面的部分是日本的國名,他表示國家的整個區域(在該區域內,商標權是有效的),且不能被理解以表示加增特定的限制。因此,“デ-ロス (“Deros 的片假名字母)及“デ-ロスジャパン”(“DerosJapan 的片假名字母兩者對商人和消費者而言,無法被判斷為表示兩個不同概念。

    此外,在“DEROS JAPAN”中,前面的部分“DEROS”代表一個名字[de ro su] 以羅馬字母來表示時象徵一個不清楚的概念,然而後面的部分代表一個名字[ja pan],象徵 [nippon] 的概念。在這方面,當商標係以片假名字母及拉丁字母(商標法第50(1)條括號內的部分)之方式而不同時,於社會大眾的標準下被理解為不失同一性。因此,“デ-ロス (“DEROS 的片假名字母)及“DEROS JAPAN”對商人和消費者而言,無法被判斷為代表兩個不同的概念。

4.     分析

社會大眾標準下,關於商標的同一性,意指商標從一般常識角度下被視為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包括: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