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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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著作權法報告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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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2.
案件的指示
案件編號2013[Gyo-Ke]10090,要求上訴判決撤銷的訴訟
3.
法院判決
(1)結論
根據社會大眾的標準,該商標“デ-ロス.ジャパン”(“Deros.Japan” 的片假名字母)及“DEROS JAPAN”被判斷為在已註冊的商標“デ-ロス”(“DEROS” 的片假名字母)的範圍內。
(2)理由
商標“デ-ロス.ジャパン”(“Deros.Japan” 的片假名字母)中,該商標前面的部分代表一個名字[de:ro
su],象徵一個不清楚的概念,而後面的部分代表一個名字[ja pan],象徵[nippon]的概念。因為名字後面的部分是日本的國名,他表示國家的整個區域(在該區域內,商標權是有效的),且不能被理解以表示加增特定的限制。因此,“デ-ロス” (“Deros” 的片假名字母)及“デ-ロス.ジャパン”(“Deros.Japan” 的片假名字母)兩者對商人和消費者而言,無法被判斷為表示兩個不同概念。
此外,在“DEROS
JAPAN”中,前面的部分“DEROS”代表一個名字[de
ro su], 以羅馬字母來表示時象徵一個不清楚的概念,然而後面的部分代表一個名字[ja pan],象徵 [nippon] 的概念。在這方面,當商標係以片假名字母及拉丁字母(商標法第50(1)條括號內的部分)之方式而不同時,於社會大眾的標準下被理解為不失同一性。因此,“デ-ロス” (“DEROS” 的片假名字母)及“DEROS
JAPAN”對商人和消費者而言,無法被判斷為代表兩個不同的概念。
4.
分析
社會大眾標準下,關於商標的同一性,意指一商標從一般常識角度下被視為與一已註冊的商標相同,包括: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