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
|
歐洲分割申請案之新規則 |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
|
|
||
這意味著就有關對較早分割申請案而提出分割申請案將導致一筆附加費。針對同一分割申請案的每件後代分割申請案,這筆各別的費用將逐步地增加,其最高上限費用還未被定出。
我們的評論:
現在正是廢棄2010年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36條不幸修正案的時機。該修正案增訂了24個月提出歐洲分割申請案的時限。該規則早在開始施行以前,就被強烈抨擊,且批評聲浪持續整個施行期間。
舊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36條引起許多關於通知時限起點之性質的混亂,加上監控這樣申請案的期限也因此需要大量的精力。
在2010年當時,修改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36條其中一個原因是,避免申請人提出一長系列的分割申請案。這個目的現在已藉由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38條第四項達到,當中規定對先前分割申請案衍生之分割申請課予一持續增加費用。
關於這些明確地積極改變,以下就實務上觀點來看,申請人應注意的事項。
如果目前正在考慮申請分割申請案,且其相對的較早申請案之24個月時限早已到期或將於2014年4月1日前到期,則該較早申請案應該被保持在審查階段直到2014年4月1日。這特別適用於已經在正式核准階段的較早申請案,亦即已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71條第三項規定發出通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