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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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美國競合法庭對有效性的判決 不一致時, 何一判決會勝出? (2) |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聯邦聯邦巡迴法庭站在費森尤斯這一邊,認為由於禁令救濟和損害賠償方面都沒有得到解決,地方法院的原判決是“不夠充分的最終”,以不排除美國專利商標局干預性無效決定的適用。特別是,多數決指出,由於賠償問題仍未解決,地方法院的決定不是最終的,而地方法院被要求對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無效決定加以認可。
紐曼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指出地方法院對有效性的原本判決是最終的,而拘束美國專利商標局。
紐曼法官指出,多數決會鼓勵被控侵權人尋求“連續複審,直至專利垮掉為止”
。
這項決定的影響,是美國專利商標局的領證後再審查程序,對被告將變得更具吸引力,因為他們可以有在最終決定前推翻法院判決的效力。此外,因為一些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事後審查程序,如單方複審和涵蓋商業方法的專利審查,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時候提出,被控侵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較晚的時間點,對無效之訴再作一次嘗試,在以前這是不被鼓勵的。
該決定還可能引發一種趨勢,即地方法院法官中止更多的專利案以等候美國專利商標局同時的裁定。在這個決定之前,基於一個美國專利商標局同時未審結的複審,特別是在訴訟過程中較晚的時間點所提出的複審請求,有一個反對中止專利的司法趨勢。然而,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可能會推翻地方法院投入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時間和資源,這個可能性可能會勸服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順從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