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DEEP & FAR

 

 

知識產權譯者案:
在如何保護商標上的明顯改變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IP TRANSLATOR判決對歐洲商標的結果

在IP TRANSLATOR判決後,OHIM發佈生效於2012年6月21日一個新的通訊。在這個新的通訊中,OHIM參照司法法院的判決,並指出只要說明書中是足夠清楚和明確,使用分類標題來識別商品和服務是允許的。另外,一些改變被應用至OHIM的政策。例如,雖然每個案件將獨立地審查,分類標題將總是被接受。使用分類標題的申請人必須指出他的請求是否旨在包括在照字母次序的清單上的所有商品與服務,或僅有其中一些。當註冊時,將在商標註冊中可見是否一商標意欲在某類中涵蓋所有商品與服務。

 

IP TRANSLATOR判決對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商標的結果

除了一小差異,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商標當局(BOIP)採用與OHIM相似的觀點。若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商標的申請人尋求在一特定類別,照字母次序的清單上所包括的所有商品與服務的保護,則申請人必須使用該完整分類標題來報告,並隨之聲明該請求涉及此類別,照字母次序的清單上所敘述的所有商品與服務。在此情況下,BOIP在申請公開前,將確定所有在照字母次序的清單上所提到的商品與服務確實是在註冊簿中所陳述。

BOIP已經聲明他們總是建議商標擁有者盡可能清楚與明確地說明商品與服務。BOIP證實這是基於法規明確性的理由,但是也可以幫助防止不必要的反對。BOIP主張相反於OHIM,總是應用「所見即所得」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