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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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譯者案: 在如何保護商標上的明顯改變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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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TRANSLATOR判決對歐洲商標的結果 在IP
TRANSLATOR判決後,OHIM發佈生效於 IP TRANSLATOR判決對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商標的結果 除了一小差異,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商標當局(BOIP)採用與OHIM相似的觀點。若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商標的申請人尋求在一特定類別,照字母次序的清單上所包括的所有商品與服務的保護,則申請人必須使用該完整分類標題來報告,並隨之聲明該請求涉及此類別,照字母次序的清單上所敘述的所有商品與服務。在此情況下,BOIP在申請公開前,將確定所有在照字母次序的清單上所提到的商品與服務確實是在註冊簿中所陳述。 BOIP已經聲明他們總是建議商標擁有者盡可能清楚與明確地說明商品與服務。BOIP證實這是基於法規明確性的理由,但是也可以幫助防止不必要的反對。BOIP主張相反於OHIM,總是應用「所見即所得」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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