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
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
吳怡珊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
|
||
|
一個請求項描述了此方法;另一個請求項將該方法歸納於一個數學方程式。561 U.S., at__-__(slip op., at 2-3)。法官認為所描述的“對沖概念”是“一個不可專利的抽象概念”。Id., at__(slip op., at 15)。雖然有以下的事實:一些請求項將對沖限制在商品和能源市場的使用,並指定“(可以使用)周知的隨機分析技術來幫助建立該方程式的一些輸入”,但是這樣的事實並沒有削弱這個結論: “Flook案確立將抽象概念限制在一個使用領域或增加象徵性的後解決方案(token post-solution) 組件並不能使該概念具有可專利性” Id., at__,__( slip op., at 16, 15)。 最後,在Benson案例中,法官考慮在一個通用目的數位電腦上,用以將二進制編碼的十進制數轉換為純二進制數的一個數學方法的可專利性。其請求項“旨在涵蓋所請求方法在任何類型的通用目的數位電腦中的任何用途”409 U.S., at 64, 65。法院承認“在科學真理的知識的幫助下,創建的新的和有用的結構”可能是可專利的。Id., at 67(引用Mackay Radio, 306 U. S., at 94)。但其主張將數學原則簡單地執行在實體機器(即電腦)上,並非此原則的可專利應用。因為“除了與數位電腦連結以外,數學方程式並沒有實質性的實際應用” Benson, supra, at 71。因此,該請求項(諸如我們面前的該等請求項)的範圍過大;其與僅描述“應用該方程式”的請求項並沒有顯著差別。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