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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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法院判決 |
喻韜 專利工程師 •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清華大學結構生物與生物資訊所 •臺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程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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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ovion Pharma., Inc. v. Teva Pharms. USA, Inc. (Fed. Cir. Sept. 26, 2013) (巡迴法院法官Lourie、Schall及Reyna主持;意見書:Lourie) (由D.N.J., Wigenton, J. 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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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藥物產品與專利:魯尼斯塔(Lunesta®);美國專利6,44,673號(’673號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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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本質及當前爭點:Sunovion公司對地方法院授予不侵權簡易判決的意見,提出上訴。’673號專利指向一種左型佐匹克隆(eszopiclone)[1]單鏡像異構物藥物組合物,左型佐匹克隆是請求項中揭露的化學化合物的左型鏡像異構物,它在外消旋的形式下則被稱為佐匹克隆(zopiclone)。聯邦藥物食品管理局要求每一錠魯尼斯塔包含不多於(NMT)百分之0.3左型佐匹克隆所對應的左旋鏡像異構物,右型佐匹克隆。地方法院將其判決部分基於所主張的請求項中「基本上沒有」的限制的用語解釋及 Sunovion公司何以勝訴:雷迪博士的修正簡易新藥申請尋求FDA對含有百分之0.0~0.6左旋異構物的學名左型佐匹克隆許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表示,由於所請求的範圍落入用語「基本上沒有」,這一事實本身造成侵權的結論。 在Hatch-Waxman法案的架構下,申請ANDA的行為是司法管轄目的下侵權的技術性行為,但最終的侵權問題是由傳統的專利法原則所決定,並聚焦於正在請求FDA許可的ANDA申請人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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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nova
Biopharma Norge v. Teva Pharma. USA, Inc. (Fed. Cir. Sept. 12, 2013)(巡迴法院法官Dyk、O’Malley及Wallach主持;意見書:O’Malley)(由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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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藥物產品與專利:Lovaza® (omega-3脂肪酸乙酯);美國專利5,656,667號(’667號專利)及5,502,077號(’077號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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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本質及具陳爭點:具陳爭點係為’667號專利中主張的發明是否在’667號專利申請案申請前超過一年就已由Pronova公司的前身公司對外公開。具體的說,法院被提請審理係爭專利中主張的預期用途(高甘油三酯血症的治療)以外的使用,是否構成專利法第102(b)條下的一無效化的公眾用途此分離的問題。 地方法院遂行法官審理並認定Teva簡易新藥申請的產品侵犯了所有’667號專利及’077號專利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而且該兩件專利是有效並可實施的。Teva公司上訴。聯邦巡迴法院推翻並發回該案件至地方法院重審,並指示作出利於Teva公司的判决。 Teva公司何以勝訴 各方皆同意,據宣稱所主張的化合物的無效化的用途涉及「將獲專利」的藥物版本,這意味,本發明在被宣稱的公開或商業化使用的當時已經明確地被付諸實施。 Teva公司所宣稱的該公開使用發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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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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