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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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統合專利制度 Joseph Boos撰稿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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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在2012.12月份達成一個關於針對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和統合專利法院規則草案的協議。雖然上述協議尚未得到完全地被認可,並曾期望於2013年初得到正式採納,且曾期待上述制度於2014年生效,但尚在努力中。因此,潜在的歐洲專利申請人需要開始考慮與這種新制度相關之專利申請和實施策略。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將允許某一申請人申請涵括所有成員國具有統合效果的歐洲專利(“統合專利”)。所述統合專利是歐洲專利局(EPO)在基於歐洲專利公約(EPC)的規範下,所核准的一種歐洲專利。所述統合專利將在參與歐盟成員國(邦)之內提供一致性的保護且可被實施。目前27個歐盟成員國(邦)之中的25個都同意參加該新制度,義大利和西班牙在此時維持觀望。 目前,有兩種在某一歐洲國家獲得具可用性的一專利的選項。專利申請人可以(i)直接向感興趣的某一特定歐洲國家申請一國家專利,或者(ii)在提供潜在保護所有公約國的單一申請案之下,申請一歐洲專利。然而,經領證,申請人必須隨即在所選擇國家的專利生效。所述新的統合專利將與這兩種現存選項共存。 所述統合專利制度看來具有一些潜在優點,包括减少案件成本,減少在多個異國司法 體系提出訴訟來實施上述專利的需要,以及使得訴訟更加流暢。節約成本是一個顯著優點
,且所述新制度將顯著有利於中小型公司以及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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