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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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十九)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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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取得一強制授權的正當理由(續) 論者要求取得強制授權的第四個理由是當專利的商品價格「太高」時。1公眾可經由強制授權方案而得到折扣,因為該授權的補償將基於合理的權利金,而非所失利益理論,此點對專利權人缺乏吸引力。經由取得授權以得到價格折扣的問題,是政府之專利授予容忍專利權人暫時的獨占價格以交換該發明的公開披露。徵用IP以降低價格也將公眾使用的要件擴張到包括幾乎任何事情。 然而,該問題的敏感性最好以來自突破性製藥專利的昂貴藥品的情況來說明,例如AIDS、阿滋海默症或癌症的有效療法。在這些處境下尋求一授權方案有立法的歷史。其他國家,例如巴西,已僅僅使用取得強制授權的威脅即得到藥物價格的折扣。 諷刺地,如果國家對一昂貴藥品取得強制授權,消費者是否得到整體的低價並不清楚。因為製藥公司將在一種藥品上因強制授權而失去利益,它必須或者提高其他現存藥品的價格,或者降低研究支出。如果試圖在一擁有該藥品的生物效價等值的或有療效的替代品的競爭市場上提高價格,消費者將購買競爭者的產品,故該製藥公司將無法收回損失的利益。再者,該製藥公司將不會試圖在一無競爭的市場(即一獨占性的市場)提高價格,因為,根據定義,一獨占者可依市場可承受的程度開價。市場將無法承受價格增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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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應注意通常專利權人不能在緊急情況期間利用需求的急劇改變。很多州有哄抬物價法規防止此類活動。見例如N.Y. C.L.S. GEN. BUS. §369-r (2003) (罷工、停電、嚴重短缺或其他異常惡劣的環境造成的緊急情況期間所行價格保護); FLA. STAT. §501.160 (2002) (宣告緊急情況期間禁止物價調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