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DEEP & FAR

 

 

 
關於日本專利期限延長制度的
最近最高法院之決定
[H20 (Gyo-hi) Nos. 324 to 326]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進一步,JPO宣佈暫停新的PTE申請之審查,直到該修改之審查指南被公佈為止。鑒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在一在先核准之藥物不對應於該標的專利中的任何請求項所述之一發明的基礎下,一PTE申請不應該在日本專利法第67-3條第1項第1款下被核駁。可以認為在早先的實務(如,基於關於一藥物配方、藥物傳遞系統等之一專利的一申請)下,不被允許之一PTE申請,可在該修改之審查指南下被允許。

  目前,尚未清楚JPO如何將該最高法院判決所指出之該標準引入該審查指南中。舉例來說,JPO將會在一在先核准之藥物不對應於該標的專利中的任何請求項所述之一發明的一案例中添加標準,以及維持包含該延長之專利的範圍釋義的目前實務。無論如何,我們建議在期限內、甚至是在該審查指南之公佈前,提交被認為是可准的任何PTE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