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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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 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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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從歷史上看,當著作權擁有人在美國著作權法17USC第106條下的排他權被侵犯時,確定侵權人的身份並不困難。侵權的相對簡單的特性,結合連帶與個別責任,以及幫助和代理侵權之普通法的原則,允許原告制止涉及侵權行為的當事人,並向其尋求賠償。但當獨立式的技術,例如磁帶錄像機,和連接技術,例如互聯網開始進入市場時,法院發現自身面臨到的挑戰是精確找出誰是直接或是間接對複製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負責。
當所涉及的當事人之一有一個可行的防禦(如合理使用)這個問題更加困難:如果被認定是直接侵權人的當事人有一有價值的積極抗辯,任何被指控的間接侵權也可辯稱被免除。後面這些當事人將隨而有強烈的動機來確保,不要是變成直接侵權人,無論是透過他們自己的行為,或透過連帶或個別賠償責任的原則,而是他們將最多只是潛在的間接侵權人(從而能夠爭辯不可用於直接侵權人的論點)。
在區別直接與間接侵權的議題中,最近沒有比主張侵犯複製權的問題更白熱化地被爭論。從關注透過互聯網浩瀚的網絡大量的複製,到提供“遠端存儲”的服務的數位視頻記錄系統,到宣稱是類似於一個虛擬二手唱片商店的線上服務,法院在最近幾年不得不對責任的分配作出艱難的決定。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法院都將焦點放在有意志的問題,即“誰在做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