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DEEP & FAR

 

 

經由國家途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以德國為例子(之四)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在歐洲國家的訴訟

「專利基本上是禁止權。因此其價值得必須取決於禁止可被執行的程度。」(理查•史賓塞)

許多歐洲的審判權真的按照此說法。雖然訴訟在所有歐洲國家是可行的,但法院的經驗程度、程序跟費用是不同的。因此,具高度經驗的以及經常被上訴的法院是位於英國、荷蘭及德國。

通常,侵權及有效性的判決是由相同法院進行。然而,在這方面,德國的分離原則形成了通常被爭論但通常相當成功的例外。在德國,地方法院對侵權行為進行裁判,而GFPC對專利的有效性進行裁判。德國制度的另一個特色是,GFPC不只具有經合法訓練的法官,而且具有經技術訓練的法官,其為具高度經驗的前專利審查員。所有歐洲案例的三分之二是在德國法院前爭訟,而60%的原告是外國人。在2009年,德國法院處理了1,200件侵權案件(荷蘭50件,英國50件,其他歐洲國家少於10件)。

以下的時間軸作為簡述在地方法院(典型地在慕尼黑或杜塞道夫)前的侵權訴訟:原告必須遞交包含該案件的完整陳述的侵權訴狀(Klageschrift),其隨後送達到被告。被告在2至3個月內在未侵權的防禦聲明(Klageerwiderung)中答辯,而且在4至8週後,在法院前召開早期聽證會(Früher erster Termin)。之後,原告跟被告在類似的時間期限內可分別遞交他們的答辯及反駁。,一後續的口頭聽證會(Haupttermin)被舉行,在這之後,大約兩個月內法院告知兩造其判決。在德國侵權法院前的侵權訴訟平均在約9至14個月完成。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