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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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行為— Exergen判決後活著並建康…至少現在(九)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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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攻擊所述抗辯原告們的指點 原告們總是太常攻擊在所述抗辯中所指稱的事實為假造或未經證實一樣。換句話說,他們把審判時證明的義務和在抗辯中當面臨駁回聲請時所享真實事實的指稱之假定搞混。取而代之,首先,原告們應該找出在所述抗辯中的各所述元素(亦即,何人、什麼、何時、何處、如何和意圖),並指出遺失的任一者。甚至如果一個元素是遺失的,則如被抗辯一樣,它能夠成為用於駁回所述辯護之聲請的基礎。 另外,抗辯應該被詳細地檢視以確定他們是否將原告放在所指稱不正當行為性質的公平留意上。如果原告無法確定所指稱主題的行為,則所述抗辯在規則9(b)/Exergen判決下,是可能不足的。 最後,當準備解除或攻擊不正當行為指稱的聲請時,原告們應該檢查事實的整體,並評估所指稱誤失行為(即使接受其為真實和正確)是否足夠構成不正當行為(例如,未能揭露審查員已經知悉的參考文件無法構成不正當行為)。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則原告們當然應該在他們的聲請中,包含此立論基礎,以最小化被告將能夠修改其抗辯之機會。 發生於不正當行為之法律的潛在重要改變 在2010年4月26日,聯邦巡迴法院發佈許可全院聯席審理之重新考慮「在Therasense, Inc. v. Becton, Dickinson & Co.,
No. 2008-1511 (Fed. Cir. Apr. 26, 2010)的案件中維持地方法院之無效性認定」的合議組判決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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