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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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美國專利申請案所請範圍與習知技藝 揭露範圍重疊,必須提出證明所請發明 相較於習知技藝非顯而易見之證據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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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0日判決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In re Richard Alan Haase案例是申請人Richard Haase對美國專利訴願暨競權委員會(現為審判暨上訴委員會)維持審查員對專利申請案中所有請求項鑒於引證前案不具可專利性最終核駁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委員會裁決鑒於習知技藝,請求項已被預期且顯而易見。 系爭專利申請案U.S.專利申請號10/413,849與使用具有指定分子量的銨型聚合物處理廢水以降低濁度的方法有關,其中銨型聚合物包括聚丙烯醯胺。系爭請求項之一的請求項3除了鋁聚合物外,還要求“有效量的至少一陽離子銨型聚合物”,其必然包括至少一種具有分子量“至少約5,000,000”的陽離子銨型聚合物。 委員會鑒於Hassick (美國專利號4,800,039)以顯而易見核駁該請求項。Hassick揭露用於降低濁度的水處理方法,該方法結合鋁聚合物與銨型聚合物,後者具有“範圍較佳從約1,000至約5,000,000的分子量”。 所請分子量範圍與習知技藝範圍之間部分重疊說明如下。 3. Stauffer v. Brooks Brothers, Inc. 2010年8月31日,於Stauffer案例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由於已證實美國已遭受事實損害,原告Raymond Stauffer先生有立場以虛偽標示為由對被告Brooks
Brothers提出訴訟(Stauffer v. Brooks
Brothers, Inc., No. 2009-1428, -1430, 1453 (Fed. Cir. Aug. 31, 2010))。法院認為雖然Stauffer先生自己可能尚未遭受損害,必須確定的是美國已經事實上遭受損害。美國政府有立場實施此法。在此案例中,Stauffer先生扮演政府的受託人,他因此也有有立場實施此法。 其次:虛偽標示法的前景 曾期待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或許2011年末或2012年初的接下來的案例中會考量虛偽標示法的合憲性。如果法院裁定該法是違反憲法的,如同在Unique
Product Solutions案例中做出的,則之後可能會很快同意許多虛偽標示訴訟中提出的駁回請求。 如吾人所知,虛偽標示法中的措辭在2011年已由專利改革法案修正,以增加該法以後將會被裁定為合憲的可能性(專利改革法案需要美國國會及美國總統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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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