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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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與科技法 (出自《Bright 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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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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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為新的全球頂級域名計畫作準備,商標律師應當強烈鼓勵他們的客戶檢視其現有的網域名稱以及商標案件卷宗,還有註冊以及實施政策。 (原作:Dennis S. Prahl, Stacy L. Wu, and Matthew D. Asbell, Ladas & Parry LLP) 消費者隱私/資料的安全性 過去十多年來,我們已經目睹在美國對於消費者隱私/資料安全性的態度中的巨變。美國傳統上已經規範某些產業類別(例如:健康照護、金融、電纜),並且聚焦於線上隱私而非離線資料的實務。更近期,隨著新興技術(例如:行動應用、基於地點的服務、行為鎖定廣告、雲端運算、文字訊息、電子郵件市場營銷)的迅速進展以及採用,目前立法、行政監管和司法領域中已經來到共識專注於在橫跨所有行業與橫跨線上/離線區隔的消費者隱私/資料安全性。此外,也已經有來自產業的巨大推力,來制定自我規範準則以試圖阻止進一步的法律法規,而我們已經看到消費者隱私/資料安全性議題的加速全球化,但是這兩個主題都超越了此一簡要概述的範圍。 在立法領域,產業過去很大程度上習慣於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用的放手(hand-off)方法。在聯邦政府層面,僅有少數法律來自以下具體部門法規:格雷姆—里奇—比利雷(Gramm-Leach-Bliley)(金融業)、電纜隱私法案(電纜產業)、以及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或稱“HIPAA法案”(醫療照護產業)。這些其他法律乃專為具體的情況,包括2003年的CAN-SPAM(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垃圾郵件管制法)法案(其規範電子郵件市場營銷),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或簡稱“COPPA”(其規範對於十三歲以下兒童的個人可識別資訊(PII)的線上蒐集),以及恢復線上購物的信心法案或簡稱“ROSCA”(其規範顧客賬單資訊的交換,亦稱「資料通(Data Pa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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