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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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登場: 一元化專利以及聯合專利法庭 作者:Marion Bruin |
謝博丞 專利工程師 · 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 交通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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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 然而,對於現存或未來歐洲包裹專利的專利所有人,從UPC的管轄權中退出是有可能的,退出的機制必須在七年的過渡期期滿前註冊,且持續整個專利的生命長度。一旦此退出機制被註冊,第三人不能在UPC提出反駁此專利的訴訟,專利所有權人有機會能夠在任何時間重新「加入」,舉例來說:如他想要提出一個集中化訴訟以對抗被指控侵權人集中化訴訟。假設第三方人同時提出在國家法院的訴訟,則之後就再也沒有「加入」的機會。 只要過渡期尚未期滿,除非有人已經在UPC提出關於歐洲專利的訴訟,否則退出可以在專利申請案存活的任何時間點執行,希望避免在新法庭上集中化訴訟的現存歐洲專利所有人應該在新制度就定位時,慎重地考慮退出。對於希望啟動廢除現有歐洲專利的程序的公司或個人來說,為了先發制人以免專利所有人退出,在此制度運作後,盡快的在UPC開始退出專利所有人提出訴訟是合理的。 選擇 一旦新制度就位了,歐洲專利的申請人將會有新的選擇,在申請的專利核准後,申請人可以選擇在可選國家生效的傳統歐洲專利,或是有一元效力的歐洲專利(一元化專利),隨意地組合對於沒有加入單一化專利制度國家的傳統歐洲專利。選擇一個單一化專利然後提出一個只有小範圍差異的分割案是可能的,反過來說選擇傳統歐洲專利途徑也可以在單一化專利制度提出一個只有小範圍差異的分割案。 現在,傳統歐洲專利的專利所有人應該考慮是否他們想要使用退出的可能性。 至於甚麼會是更佳的選擇,取決於一些因素,包含單一化專利的費用(目前未知)、想要受到此新系統保護的國家數量、專利的強度以及新聯合專利法庭的成本效益等,並沒有一個直截了當「一招打天下」的招式,怎樣才會是最好的選擇將會視情況而定。毫無疑問地,NLO的專利顧問將會緊盯著這些發展,並且幫助讀者進行相關的策略性選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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