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對分子病理學協會與

Myriad 基因公司案判決 (二)

by WEBB Law Firm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基於該判決發出了一份聲明,指導審查員核駁「僅導向一自然發生的不論分離與否之核酸或其片段的產品項」。合成的cDNA保留為可專利的標的。

美國最高法院最近關於專利適格標的之一些判決已毫無疑問地衝擊到許多現存專利請求項可實施之範疇。其早已重大地影響到許多現存專利申請之訴訟過程以及影響到專利草擬決策。可能在若干年後,我們才能瞭解到這些判決的完整範疇及其對整體生命科學及生命科學工業在專利方面的衝擊-包括吾人是否會見到國會的介入。特定已授證專利請求項的效度及範疇可能需要按照該些法院判決而被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