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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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沒有塌下來-即使在Myriad案後, 一組Myriad的生技請求項仍是可專利的 (一) by Birch Stewart Kolasch
Birch LLP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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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吐溫曾說:「我的死亡的謠言被誇大了」。
同樣地,當美國最高法院於2013/6/23日對分子病理學協會與Myriad 基因公司案的判決將有其結果以及將改變專利實務,該判決不應導向對美國生技工業的重大損害或死亡之結論。許多類型的標的仍是可專利的,且負向的結果應當不如某些人所預期的深遠。該法院的意見僅只狹隘地結論:「未修改的自然存在的gDNA序列是專利不適格的,但是非自然存在的序列(例如cDNA),以及修訂的序列(如果該請求項引述了該修訂)仍是專利適格的」。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一致的立場標註了美國法條35
USC §101在一般實務上與適用上的重大改變。專利被授與多肽(polypeptide)及多核苷酸(polynucleotide)的序列,其引述與存在於自然界相同的序列,但只簡單的引述「該序列是分離的」,已有段時間了。僅只引述「分離的」一詞,被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以及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認定為足以與自然發生的產品的那些序列區隔,以使該等請求項在§101法條下是專利適格的。(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