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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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
吳怡珊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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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的結論是,所請求的方法不僅僅是指示使用者去使用熱風較冷風更能促進點火的法則,因為其還解釋了該法則如何能以創新的方式實施。Baron Parke法官寫道: “很難針對一法則區分Neilson的申請專利範圍和一專利的說明書,且這起初在一些法院之心理上造成相當的困難;但是在完整考量之後,我們認為原告不僅僅是請求保護一個法則,而是保護一個具體實施一法則的機器,且是非常有價值的一個機器。我們認為該案例應被認為:若該法則是熟知的,原告是第一個發明透過機械設備來將該法則應用至火爐的模式;且其發明接著在於此:藉由將用於熱空氣的一個貯存器插入鼓風裝置和火爐之間。在此貯存器中,其把將被以外部施加熱的方式加熱的空氣導入該貯存器中,因此其實現在冷空氣之前,於加熱階段施加鼓風至火爐的目的”。Neilson v. Harford, Webster的專利案件,at 371。 因此,所請求的方法不僅是包含自然法則,還包含將該些請求項限制為該法則的特定、有用應用的數個非傳統步驟(例如插置貯存器、外部施加熱至該貯存器,並將空氣鼓風至該火爐中)。 在Bilski一案中,法官認為請求項涵蓋例如藉由承包,而以固定價格從賣家購買商品來對沖價格變動風險的方法,其反映賣家對規避價格下跌的期望,而以一個固定的價格銷售商品給消費者,俾反映了消費者對規避價格上漲的期望。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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