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
DEEP & FAR |
|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o七)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
|
|
||
|
§52-II 化學案的特殊申請專利範圍-指紋式申請專利範圍(Special Claims for Chemical Cases-Fingerprint Claims) 在Benger Labs, Ltd. v. R.K. Laros Co.案中,法院認定: •••在法律中沒有一條要求法院僅僅因為•••該化學結構無法被辨識和描述而否定一個新的且有用的產品發明人的專利。一切必要的是專利權人在其合理範圍內盡可能做完整的揭露,並以充分的特定性描述該產品,使得該產品能被辨識,且使有興趣從事其製造的人可決定什麼會及什麼不會侵權。 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一組合物包含一實質上為氫氧化鐵與六碳醣的非離子錯合物,並在25℃時,具有約0.025至約0.25的平均固有黏度,該錯合物與水接觸時,是穩定的。"法院認定這樣足夠精確:"無論化學式為何,它可以從混合物和化合物中被分辨出。" 在至少一些案例中,申請專利範圍會被簡化為參照圖式中所示的頻譜。例如,Donouick等人的第2,982,689號專利(1961年5月2日): 一有效抑止革蘭氏陽性細菌的物質,其係選自由硫鏈絲菌及其鹽類所組成的群組,該硫鏈絲菌係: 一弱鹼物質 其具有下列元素分析•••; 具有一抗菌譜(antibacterial spectrum),包括; 在純態時,擁有一晶體結構; 實質上可溶於•••, 且相對上不溶於•••; 在•••下暗化; 在•••下熔化; 具有一吸收頻譜•••; 以及當以圖中所示的固體形式懸浮於烴油中時的一紅外光譜。 參見來日第54節關於大體上參照圖式的申請專利範圍,以及來日第53節關於命名式申請專利範圍(coined name claims)。這有點像一個混成的申請專利範圍,先定義該命名,然後其獨特的特性,說明該命名意義為何。 亦可參見In re Miller案關於一可准的聚四氟乙烯粒子的指紋式申請專利範圍,其透過定大小、製模特性(用途)、強度、和其他許多因子而定義。注意,此申請專利範圍主張為一個製模化合物的產品的形式,而非其化學組合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