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DEEP & FAR

 

 

僅裝飾及美觀功能:
Betty Boop案之造成混淆誤認* (4)

Deborah S. Cohn**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V.     Betty Boop判決會破壞註冊商標推定效力

 

    此學說適用學說於評估系爭商標之有效性而非被控侵權者使用行為,及探討競爭者是否須有效競爭之特徵之應用,相當不同於最高法院判例法。此亦與支持商標法-保護消費者免於混淆誤認及保護商標所有人免於商標商譽之盜用等政策目標不一致(一)。商標為來源及品質之指標。其表彰企業及其產品與服務於公眾所享有之「商譽」或聲譽。企業藉由其商標表彰其產品及服務,用以與其競爭者產品及服務相區別。公眾藉由商標以區別競爭製造者及作為品質之保證。對消費者而言,被視為具來源指標意義之有效商標之盜用,僅因設計或商標的物事係「具吸引力的」,不應為藉口。

 

    Betty Boop判決有其他棘手後果。美觀功能性成為一被認可之侵權防禦,除謀一具吸引力圖像外,將少有誘因以建立成功品牌。決定亦引起增加仿冒可能性及顛覆許多工業及消費者間,特別地鑒於現代推銷規劃及授權實務,所確立之相同期待。

 

註一:美國商標法(Lanham Act)立法史闡釋支持該應用之雙重目的如下:「係為保護公眾,於購買因善意知悉特定商標之產品時,其能確信將得其所求或欲獲得之產品。其次,當商標所有人已花精力、時間及金錢呈現其產品於公眾時,就其投資受保護免於盜版者及仿冒者之盜用」。

 

I.           結論

 

縱使商標包含裝飾物事,若其為消費者認知係來源識別,其應係可受保護及可強制執行的。當商標所有人已對消費者建立如獲得聯邦註冊等商標來源識別意義,未經授權第三人對於商標裝飾本質或以彼方式使用不應否定侵權。相反地,不論裝飾及美觀功能標如何被使用,問題應是相同:系爭商標向消費者表彰商品來源?簡言之,美觀功能性做為防禦係「太鈍武器too blunt a weapon)」,及學說之應用應保留給確定是否有效商標存在之原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