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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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裁決U.S.專利標示法違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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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tauffer v. Brooks Brothers, Inc. 2010年8月31日,於Stauffer案例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由於已證實美國已遭受事實損害,原告Raymond Stauffer先生有立場以虛偽標示為由對被告Brooks
Brothers提出訴訟(Stauffer v. Brooks
Brothers, Inc., No. 2009-1428, -1430, 1453 (Fed. Cir. Aug. 31, 2010))。法院認為雖然Stauffer先生自己可能尚未遭受損害,必須確定的是美國已經事實上遭受損害。美國政府有立場實施此法。在此案例中,Stauffer先生扮演政府的受託人,他因此也有有立場實施此法。 其次:虛偽標示法的前景 曾期待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或許2011年末或2012年初的接下來的案例中會考量虛偽標示法的合憲性。如果法院裁定該法是違反憲法的,如同在Unique
Product Solutions案例中做出的,則之後可能會很快同意許多虛偽標示訴訟中提出的駁回請求。 如吾人所知,虛偽標示法中的措辭在2011年已由專利改革法案修正,以增加該法以後將會被裁定為合憲的可能性(專利改革法案需要美國國會及美國總統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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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