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DEEP & FAR

 

 

智慧財產法院應否革新、廢除或改名()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參本期法訊最後所附三審上訴理由狀,在讀者瞭解案情下,非但筆者欲訴求人民公
審似有難度,抑且欲藉此吸引或佔用讀者忙碌時間似更困難,如另欲因此使讀者沐浴專
業知識中,而如旅一趟深度心靈洗禮本更見其難。然通常情況下,有問題或困難必有解,
筆者茲嘗試之。
以所附上訴檔之案件而論,一審法院予當事人盡情申論之時間,惜乎未吐露心證之方向
,致當事人無法就法院之心證方向聚焦論述;更因一審法院拒絕宣告心證內容,致使法
院之心證形成無法在法庭內因充分而理性之交流,以形成可接受公評或挑戰之結論。平
心而論,一審大要如下:被告採用秘密方式販售機器,故原告起訴之前無法盡情調查機
器細節,致有無C點一節不敢確定。於被告大膽謊稱被告機器不存C點情況下,原告遂
同意勘測液位差較不明顯之B點;待一審法院允許現場勘驗後,赫然發現機器存有C點。
然而法院卻不願勘驗C點,而B之液位差則因被告蓄意調低馬達轉速而不明顯,一審
法院即因此而判決原告敗訴。法院不願勘驗或斟酌C點,必有理由;法院不原告主張
被告蓄意調低馬達轉速,亦必有理由。然所有此等理由,既未見於當庭說明,亦未見於
判決書中交代。則此種判決過程,是何種正義伸張或評價體系或方法?
二審大要如下:有兩大爭執,其一:上訴人(原告)一再辯明B點與C點之差異、一再請
求重新勘驗以明此情,法院卻以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為准否重之依據。因未宣告其間真
正旨趣,「外人」自難聞知於此知事實底蘊。但有一中間推論如次,因專利圖示明確表
C點,法院卻「因故」勘驗C點,轉而只得細究B點。竟因此故,法院出奇兵,自
己找出三本類教科書,似乎「欲試圖」論證就B點之勘驗數值不存意義。其中一本書教
導:如量尺之刻度為公厘,則公厘本身為準確值,而下一位數為估計值,兩者皆屬「有
效值」。本件一審就B點之勘驗平均值為0.10公分,剛好小數點後兩位數皆為有效值,
但「玄妙」之處在於,二審「發現」勘驗值須大於最小刻度始屬有效,如等於或小於最
小刻度,尚非有效值。此一偉大發現因毫無論述,在上訴人眼中,直比飛碟奧秘一般難
解。因法院並未論證或說明為何有此一發現,於是就此爭執,上訴人敗下陣來。其二
乃專利有無效之判斷:數個引證資料之結合+排水管可得出系爭專利之所有請求項
元件,上訴人主張所有引證資料既然未曾揭露排水管,則其結合自無法教導系爭專利。
但二審法院自有看法(據說受命法官曾出版智慧財產權書籍,或許自認為權威之故?)
而當庭、並於判決書中宣告排水管乃家居或童稚能解之簡易元件,故以排水管為一大特
徵之系爭專利請求項乃屬顯而易見而無效。不論上訴人就此一再提出理論說明與實務
解釋,二審悍然固持己見,其間「奧妙」何在,令人費解!
三審正在進行中,吾人不知法院將如何判決,亦不知法院有無運作空間之虛實,僅能期
待對本件有興趣之讀者,於閱完所附上訴理由書後,如亦為上訴人抱憾,不妨以念力
持。以下謹依上訴狀之順序,以不與之重複之方式,免讀者枯燥,並資徹底檢視本案,
以獲悉目前為止智慧法院之荒唐程度:

一、   二審認為系爭專利之「水刀相當於被證9之「管」:上訴人一再辯明前者存於液面下,後者存於液面上;前者如存於液面上,則系爭專利將無實用性。如此之理由,竟然二審不為採擇,其間奧妙究竟何在?

二、   被上訴人從未敢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水刀式水幕」相當於被證9之「噴灑水幕」,二審法院卻出面主張兩者相當。其間奧妙何在?查,本件成案以來,被上訴人均主張被證9之「瀑流」係由底部容槽(sump)88流出,再由底部容槽86予以收集,而非由「噴灑管」直接自「上方」流出。乃二審法院鑿鑿等同被證9底部「瀑流」為上方「噴灑水幕」,卻無片言指摘上訴人所明確辯證『被證9在液面上方之「噴灑水幕」旨在擴散涵蓋區域,而在液面下方之「水刀式水幕」乃求沖刷印刷電路板,此其一;縱必欲指鹿為馬,強行將「噴灑水幕」運用於系爭專利,因噴灑水幕自上方灑落後,將被液面阻隔,而無法形成足以「沖刷電路板之水流」,此其二,故兩者功能、方式及結果迥然不同』,究竟為何?綜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水刀式水幕」與被證9「噴灑水幕」兩者間存有附檔上訴狀第六頁中所指六大區別,乃智慧法院置之不論,而必欲混同兩者,善良人民能啟狐疑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