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
DEEP & FAR |
|
|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
|
||
這將主要涉及到究竟是否產生混淆的可能。然而,如同可口可樂瓶,法院也必須考
慮究竟該海報是否不法地侵害基金會的行銷權或造成對於搖滾名人堂建築設計之稀
釋。就此而言,法院應考量建築設計的名聲,因缺乏名聲可能將該情況與涉及可口
可樂瓶案做區分。最後,因為海報涉及藝術,故言論自由之原則以及藝術自由之原
則是相關的。某些有關於這些爭議的重點被涵蓋於下一章節。
IV. 第六巡迴法院之主張:缺點
不幸的是,當對基金會關於搖滾名人堂作出不利判決時,第六巡迴法院並沒有一致
地依循優先調查線。其未能依照Abercrombie因素,適當地表示建築設計之先天識
別性。相反地,其依賴其他三個有問題的爭論。其並未完全的論述侵權,忽視例如
可能的稀釋的議題。除此之外,雖然其主張有時似乎對於這些議題是敏感的,第六
巡迴法院並未明確的討論公平使用或藝術自由的概念。其結果係一非常令人失望的
主張,令其本身易於被人攻擊,以及可能惡化關於建築照片的混亂。
A.先天識別性標誌不得為商標
在其第一論點中,第六巡迴法院承認,搖滾名人堂的設計是「奇妙的」,但主張「
並非所有於商品上之先天識別標誌或詞語都可作為商標」。此論述與高等法院對Two
Pesos案的判決並不一致。Two Pesos案的爭點在於,究竟一先天識別而未能展現
後天意義的墨西哥餐廳設計是否可作為商標而被保護。